北京农学院计算机与信息工程系教学文件
教字(2009)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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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与信息工程系导师制实施细则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配合学分制的实施,指导学生合理安排学习进程和提高学习质量,发挥教师在指导学生选课、关心学生健康成长中的积极作用,加强我系本科生素质教育,根据我系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我系在职教师均有义务承担本科生导师职责。
第三条 本细则规定的导师制,主要指在本科生教学过程中,指定一些教师从专业角度指导学生学习,为学生提供专业上的导向性和指导性服务。
二 导师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拥护共产党的领导,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坚持党的教育方针,恪守人民教师的职业道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第五条 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科研能力,熟悉教学规律。学术上有一定造诣,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知识和合理的知识结构,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较强的学习指导能力。
第六条 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且有1年及以上教学经验或具有硕士学位且有2年及以上教学经验;或从事教师工作3年及以上具有讲师职称者。
三 导师的职责
第七条 导师对学生既要热情关怀又要严格要求,认真指导,教书育人。
第八条 导师必须熟悉我系相关专业的培养方案、学籍管理文件,特别是学分制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导师应帮助学生了解相关专业培养规格、培养方案计划的要求,根据学生的学习情况、能力素质、个人特点指导学生选择专业方向、制定个人学习计划和选课计划。
第十条 导师应向学生介绍学科专业特点、发展动态及其社会需要,结合专业培养目标,教育、帮助学生端正学习态度,树立专业思想和积极向上的价值观。
第十一条 导师应关心学生的学习进程,引导学生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并对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碰到的问题和困难,积极给予指导和帮助。
第十二条 导师应有意识的培养学生的科研兴趣、科研能力、创新能力。使学生构建出符合自身特点、较完整的知识结构和智能结构体系,完成大学阶段的学习任务。
四 导师的聘任、管理与考核
第十三条 导师的聘任采取教研室推荐的方式,在全面考查的基础上,经系教学指导委员会同意、批准并颁发聘书。
第十四条 导师的聘任时间为每学年的第一学期,为保持导师与学生联系的稳定性,有利于学生的成长,一般情况下,导师的每届任期不低于三年。
第十五条 导师从聘任之日起,每学年按5学时/1生计算超课时工作量,但不得抵冲导师的正常教学工作量。
第十六条 导师由系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考核。
第十七条 每学年对导师考核一次。考核主要从指导学生的工作态度、指导方法的科学可行性、被指导学生的学业情况和学生对导师的评价等方面综合评价导师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十八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种,并计入教师年度考核档案。对工作表现优异、成绩突出的导师,系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的,取消其导师资格,停止聘任,两年之内不再行聘任。
五 本办法解释权在系教学指导委员会。
六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计算机与信息工程系
2009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