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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来源: 时间:2023-09-22 浏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把握正确的学术方向,进一步加强我院学术管理,不断提高我院学术水平,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本院推动学术研究与应用的学术评议和决策机构,在学院党政班子集体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委员人数不超过15人,委员由学院院长、各系系主任、实验中心主任、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代表组成,教师代表委员的产生,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任期四年,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主任、副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设秘书一人,由科研秘书兼任。

第五条  委员在任期内由于工作需要或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经主任委员提议,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个别调整。

第三章    

第六条  审议学院的学科建设方案、专业建设方案、学术机构设置。

第七条  审议学院的科研规划、科研立项和科研成果。

第八条  主持学院举行的学术讨论会,组织开展院际学术交流活动。

第九条  针对学术研究领域的问题为学院班子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条  完成学院领导班子交付的其他与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相关的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的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不定期召开。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召开会议,至少应有三分之二(含)以上的委员出席。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实行民主集中制,对所讨论审议的议题要经过充分的民主讨论,基本达成共识后通过。不能达成共识的或者需要进行投票的,则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的,以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为通过,有关制度如学校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凡是审议的事项直接涉及学术委员会委员本人的,该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决议(以会议纪要的形式)经主任审核签发后生效。

第五章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要恪守职业道德与学术良心,客观、公正、合理地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学术委员会授权,不得对外泄露学术委员会开会决议过程和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第二十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委员,情节轻微的,由学院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提请学术委员会,取消其委员资格。